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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9

[閱讀緣起] 創意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行動計畫98-102年


http://cci.cca.gov.tw/index.php
創意台灣‧世界發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

創意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行動計畫98-102年(核定本)
◦附件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第二期)修正計畫97-102年(核定本)
◦附件二:行政院新聞局電視內容、電影及流行音樂3 產業發展旗艦計畫99-103年(核定本)
◦附件三:經濟部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計畫98-102年(核定本)
◦附件四:經濟部設計產業發展旗艦計畫98-102年(核定本)
◦附件五: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工藝產業旗艦計畫97-102年(核定本)



99.01.07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三讀通過

此次立法,對於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具有極重要的意義。本法計分4章(總則、協助及獎補助機制、租稅優惠、附則),依據本法之規定,本會及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於6個月內完成13項子法訂定及相關配套的作業,包括:1.文化創意產業之範圍、2.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3.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文化創意產業辦法、4.文化創意產業協助獎補助辦法、5.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及發放藝文體驗券、6.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辦法、7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予文化創意事業使用、8.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優先提供予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辦法、9.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出租、授權、收益保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10.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登記辦法、11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之利用辦法、12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抵稅及13.本法施行細則等等。

透過各項子法之規定,將可落實協助建構良好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環境、培養藝文消費人口、擴大文創市場,讓文創業者獲得實質的助益。原本外界關心的每人每年12,000元藝文消費抵稅條文,經行政及立法部門充分溝通後,則以發放藝文體驗劵方式及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等方式替代,相關發放方式及優惠補助方式細節,本會會考量各項文創產業情況,儘速徵詢各界意見後,提出具體實施辦法及計畫。

近年來從亞洲的韓國、泰國、新加坡到歐美的英國、美國等,無不積極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本法案的通過,代表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一大歨,文建會特別感謝經濟部、財政部、教育部、新聞局、主計處等行政部門的支持、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及各黨團委員多年來催生,以及審查期間之指導及提案,在文創產業發展最關鍵的時刻,以全民美學素養提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為重,讓法案順利通過之努力及用心,文建會也將繼續努力,儘快完成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落實相關政策及行政作為,開創文創產業發展的新里程。